選民資格起訴狀范文是可以幫助選民進行起訴的文書模板,可以對自己的選舉權提出質疑和起訴,使用起來也比較的方便,給出的范例也可以進行參考~感興趣的朋友快來本站體驗吧!
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于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以前五日內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p>
-選民資格案件起訴狀文書樣式供公民認為公布的選民名單有問題
-在不服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所作的決定,要求人民法院否定選舉委員會所作決定時使用。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一項重要政治權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公民的這項權利得以實現,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任務。
1.選民資格案件的起訴必須以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處理作為前置程序。按照我國選舉法的規定,公民對于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應先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不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起訴人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公民對選舉委員會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選民資格案件的起訴人與通常程序中的原告不同。選民資格案件的起訴人可以是與特定選民資格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也可以是與特定選民資格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公民,只要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都可以作為起訴人提起訴訟。
3.起訴的對方當事人是選舉委員會。起訴標的是選舉委員會的決定是否正確,而不是確定某人有否選舉權。
4.選民資格案件,由起訴人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選舉日的五日前是起訴人行使訴權的法定的不變期間,不符合該期限規定的,則起訴不符合條件。
5.選民資格案件的起訴人應向選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為了便利訴訟,起訴人應向選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不是選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無權管轄,不能受理。
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所作的申訴決定,可以制作本文書,在選舉日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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