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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正式表達形式,法院審理活動的合法依據,被告人準備出庭受審進行辯護的基本材料。
1、標題為民事起訴狀
2、第一部分是訴訟參與人基本信息。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訴訟主體。有第三人的,還要列明第三人。原被告如果是自然人的,要按照“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址,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的順序寫明。如果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要寫明單位名稱,次行一定要寫法定代表人及其職務。如果有訴訟代理人,還應寫明訴訟代理人的信息。
3、訴訟請求部分:應當寫明需要對方給付的具體標的,分點描述。
4、事實與理由部分:說明事實情況,內容應當全面完整,但語言應簡潔,不能過于繁瑣。一般來說是按照時間的順序來敘述。事實與理由的最后一段一般是寫被告的某行為已經嚴重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5、另起一行空四格寫“此致”,再另起一行頂格寫法院名稱。落款寫具狀人名稱、時間。需要具狀人手寫簽名,單位需加蓋公章。如有附件需在落款下另起一行列明。
-對偵查機關(主要是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后,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制作起訴書,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其中,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主要是指: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5)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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