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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決定是指,在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其他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時,所作的決定。實質上是人民檢察院所作的一種終止訴訟的決定。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是否必然引起國家賠償。不能一概而論,對此應作具體分析。
(一)《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的“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有本法
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的“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決定書的作用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劃清罪與非罪,體現法律的公正。
第二,體現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在訴訟制度上的應用。
第三,結案迅速,實現訴訟經濟的原則。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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